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7號
原 告 金永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介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佩辰(即俊源工業社)間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
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82,008元,應繳
裁判費6,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魏宏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