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
原 告 金永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佩辰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06,000元,應繳
裁判
費新台幣7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7,210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:
㈠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㈡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㈢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