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4號
原 告 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滌塵
上列原告與
被告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4萬0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嘉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