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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  告 達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徐麗萱 被   告 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150,135元,應繳裁判費12,48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,98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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