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4號
原 告 許炎坤
上列原告與
被告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7萬2,2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,68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