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6號
原 告 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秋香
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154,55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484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