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7號
原 告 永東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秋旺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21,572元,應繳
裁判費9,0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5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