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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  告 賴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3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66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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