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6號
原 告 賴基福
上列原告與
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3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662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