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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  告 祐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3 萬7,81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,296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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