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5號
原 告 祐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誠德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3 萬7,81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,296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