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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  告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何 茂雄即巧匠設計工程商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3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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