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43號
原 告 香港中信國際
拍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兆基
被 告 秦西園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,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9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