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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 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啟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969,793元,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939, 58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,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,939,5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,206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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