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7號
原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仰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良啟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先位聲明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69,793元,
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939,
58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1,939,5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,20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