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
原 告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鎧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1,698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