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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  告 王立涵 被   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6,716元【   計算式:368.1374平方公尺(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   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)×該自治段6地號   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,300元/平方公尺=846,71   6元(元以下4捨5入)】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 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  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 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 國 103  年   9  月 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 國 103  年   9  月 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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