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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  告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垂宗 原   告 楊垂山 被   告 何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42,452元(計算式 :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,418,300元÷系爭建物總面積2747.37平方 公尺×系爭建物1樓面積629.99平方公尺=1,242,452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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