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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  告 永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呈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03號)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 5,816元,應繳裁判費11,6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11,1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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