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號
原 告 伊利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毛鳳雪
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
律師
被 告 張文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4,260,950元(原告
訴
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0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
請求被告返還模具,如未能返還應給付原告美金7萬3千元,合計
二項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美金47萬3千元,依本件起訴
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30.15元【如卷附之臺灣銀行103年
1月20日匯率表】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,260,950元【計算
式:473,000×30.15=14,260,950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37,5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