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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  告 伊利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鳳雪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  告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4,260,950元(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0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 請求被告返還模具,如未能返還應給付原告美金7萬3千元,合計 二項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美金47萬3千元,依本件起訴 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30.15元【如卷附之臺灣銀行103年 1月20日匯率表】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,260,950元【計算 式:473,000×30.15=14,260,950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37,5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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