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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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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  告 李金安 被  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   告 王松山       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一、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   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   別徵收之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  準此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   各自獨立,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,即應合併計   算其價額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10,000,   000元及登報道歉,依序屬財產權上訴訟、非財產權上訴訟   ,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,依上開說明,應合併計算其   價額。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000,   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100,000元;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3,000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,000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五日內補繳103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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