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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  告 張博皓       張瀞之       張菱恩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錠 被   告 北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619,200元【計算 式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、同段1447-3地號公告土地 現值6,400元/㎡×(369㎡+509㎡)=5,619,200元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,6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 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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