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5號
原 告 豐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憲章
被 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1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