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合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  告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,727,611元,應繳裁   判費新臺幣18,12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7,627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柏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