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8號
原 告 何坤龍
訴訟
代理人 簡士袲
律師
上列原告何坤龍與
被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、麗明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、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41,889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3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