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
原 告 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幸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,773,68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