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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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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 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秀瑞、沈 士傑、沈淑琦、沈倩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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