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7號
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曾志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展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414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058新臺幣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