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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  告 信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峰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謝樹炎、謝國平發支付 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1萬2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67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22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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