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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  告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即臺中  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房屋內如租賃契約附圖所示租   賃標的物,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?附   圖租賃標的物之面積為何?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請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   籍證明書(請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)或該房屋近2 年度   房屋稅繳款書影本,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  本供參。 三、請提出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楊智偉之最新戶籍謄本1 件(記事欄請勿省   略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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