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0號
原 告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聰敏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即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房屋內如
租賃契約附圖所示租
賃
標的物,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?附
圖租賃標的物之面積為何?以利法院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請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
籍證明書(請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)或該房屋近2 年度
房屋稅繳款書影本,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
本供參。
三、請提出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楊智偉之最新
戶籍謄本1 件(記事欄請勿省
略) 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