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1號
原 告 阿爾發奈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麗花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吳建誠即遒軑一企業社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4,02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雅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