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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  告 阿爾發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建誠即遒軑一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4,02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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