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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  告 吳國勝 一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明   德等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9萬221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  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忠城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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