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3號
原 告 朱麗雯
訴訟
代理人 楊博任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今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,此於主、
客觀訴之合併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,均有
適用。查,
本件
原告
訴之聲明第1、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94
1,105元。其中,關於原告所請求特別休假工資67,642元、國定
假日未休假工資246,566元、加班費340,332元、喪假工資3,273
元,合計657,813元部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因具
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7條規定,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二分之一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;另
資遣費100,8
08元、失業給付損失119,880元、勞工退休金差額62,604元,合
計283,292元部分,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670元(即
3,580+3,090=6,67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