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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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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  告 朱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今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,此於主、 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,均有適用。查,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94 1,105元。其中,關於原告所請求特別休假工資67,642元、國定 假日未休假工資246,566元、加班費340,332元、喪假工資3,273 元,合計657,813元部分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因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,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二分之一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;另資遣費100,8 08元、失業給付損失119,880元、勞工退休金差額62,604元,合 計283,292元部分,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670元(即 3,580+3,090=6,67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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