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42號
原 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炳諺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10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1,6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