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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  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,10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,6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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