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3號
原 告 倍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順養
上列原告與
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4萬5,5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