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6號
原 告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宗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250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1萬611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
判費8萬138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8萬08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華鵲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