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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   告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250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1萬611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 判費8萬138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8萬08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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