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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 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原告訴之聲明為 「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4萬18 22元;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0萬元,並均加計 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上開所命給付,於其中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,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。」等語 ,是原告乃請求被告間負不真正連帶債務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以新臺幣(下同)94萬1822元核計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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