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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  告 倡灃金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,業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179,188元,應繳裁判費12,6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 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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