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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  告 駿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月光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239,0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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