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5號
原 告 魏富男
訴訟
代理人 李昶欣
律師
上列原告魏富男與
被告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281,35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