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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  告 魏富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魏富男與被告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281,35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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