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2號
原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豪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
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07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1,292元,扣除原告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,792元。茲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惠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