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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 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44927 號) 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 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032,24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7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79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2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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