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
原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坤旺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泰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
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44927 號) 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
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032,24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7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
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796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