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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  告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志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勝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39,9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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