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  告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凱 被   告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澤       陳嬌香       林紅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訟 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 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計其價額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1 、2 項及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(權利 範圍:全部)、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建物(建 號21 4之1 、214 之2 、214 之3 ,權利範圍:均全部)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自103 年10月11日起至上開不動產點交之日, 按日給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72,000元。依前揭說明,原告請 求違約金部分,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開 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40,000,000 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970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