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0號
原 告 冠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進茂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9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093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 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
裁判費71,2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70,79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