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8號
原 告 全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基成
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,229,55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95,624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95,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