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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  告 全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成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2,229,5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,624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95,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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