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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 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(RYOTAI CORPORATION)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(一)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260,820元及遲延利息   ,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   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經查,本件原告   係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起訴,有蓋用於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   本院收文戳章可證,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   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.692元,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   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  臺幣8,005,087元(260,082×30.692=8,005,087,元以下   四捨五入,其餘利息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  定,不併算其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  條之27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,299元,扣除前繳 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79,799元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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