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3號
原 告 樂拓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權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力山、楊高彥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888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