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87號
原 告 劉長甫即長甫機械工業社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承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13,5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