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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  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3705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1,386,925元,應繳裁判費200,232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99,7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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