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
原 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劍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
度司促字第3705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1,386,925元,應繳
裁判費200,232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99,7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
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