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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133號 原   告 強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李秀娥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70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 133萬5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4,26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3,7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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