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號
原 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偉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饗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
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1,669,7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53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