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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  告 慶禾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余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因 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,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之一,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(契約總金額為5,475,803   元,惟被告已施作部分工程,應扣除該部分價額,據以核算   ;如認該部分施工未按契約施作而無價值,則應以契約總金   額核算),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(訴訟標的之  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   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  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  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   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   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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